郭梦琳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涉及交通肇事罪,我该怎么办?
来源:郭梦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4
浏览量:492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类案件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但大多数的交通事故类案件仅涉及到民事方面的赔偿,并非所有的驾驶员在交通事故类的案件中都会涉及到交通肇事罪。

案件情况简要介绍:

2020年11月10日6时,刘X驾驶豫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内宝线(S502)由西向东行驶至南西线交叉口(19公里990米)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三原告的近亲属王X驾驶电动车相撞,王X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发生于平交路口,且有信号灯,但因现场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信号灯情况,致使无法查证事故事实。

事故发生后,原告起诉称刘X超速、超载驾驶车辆,其驾驶的机动车和死者王X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其应当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

在开庭前不到三天的时间,本案当事人刘X找到我,急切请求我来帮他代理这个案件。刘X与我简单陈述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当时其通行方向的信号灯为绿灯,且不存在超速、超载的情况。刘X听到车后发生巨响便下车查看,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另其车辆投保全险,商业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

刘X关心的问题是:1、若法院认定其为全部责任,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如承担全部责任,死者王X家属是否会在之后对其打击报复?

据了解,当事人刘X系本案驾驶员及实际车主,其车辆上未安装行车记录仪,因此在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画面也未有记录。了解案件情况及当事人刘X的诉求后,我与刘X在第一时间对原告起诉的超载、超速情况展开了调查取证。所幸,在一番调查取证后,我们找到案涉车辆的GPS定位系统,可以检测事故发生时的行车速度。另外当天案涉车辆的过磅单也可以证实其不存在超载情况。

开庭之日,原告要求法院刘X负全部责任并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赡养费、近亲属办理事情实际的误工费用及其他费用等合计787426元。

我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并出示了相关证据。第一、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任何违章、违法行为,因此我方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第二、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报警并拨打120对原告进行抢救,未逃避责任;第三、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三者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清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诉称我方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原告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明我方承担全部责任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经与法院多次沟通,法院认定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被告刘X驾驶机动车与三原告亲属王X驾驶非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考虑道路通行条件及事故发生在黎明视线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作为机动车一方负有严格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三原告亲属王X作为成年人,明知道路不具备完全通行条件仍上路行驶,具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至此,案件结束,经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刘X与死者王X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刘X在得知判决结果之后十分高兴,心里也终于松了一口气。

办案心得:

一个合格的律师必须具备较真、求实的办案精神,应当善于从复杂的案情当中敏锐地抓住案件的主要症结,明确证据规则。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不惧与法官沟通,根据事实与法律向法官阐明我方观点并使其认可,了解法官的办案思路。在本案中正是因为积极主动调查案件情况及与法院的多次沟通,才得到了我方当事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以上内容由郭梦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梦琳律师咨询。
郭梦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好评数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梦琳
  • 执业律所: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88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安阳
  • 地  址: